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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网络游戏备案资料

作者:「」

发表于:2019-01-22 03:25:16

浏览:194 次

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一、报审条件

    1、报审单位应当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报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要求

    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